一、数字隐私内涵及特点 3

(一)隐私的内涵 3

(二)数字隐私的界定和特点 4

1. 数字隐私的界定 4

2. 数字隐私的新特点 4

二、数字隐私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5

(一)数字隐私泄露 5

(二)数字隐私悖论 6

(三)数字隐私保护技术 7

三、数字隐私带来的一系列经济问题 8

(一)隐私决策 8

(二)价格歧视 9

(三)信息披露的外部性 10

(四)社会福利分析 10

四、解决数字隐私系列问题的策略 11

(一)技术层面 11

(二)政策层面 11

(三)社会层面 12

五、展望未来和研究方向 12

(一)数字隐私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12

(二)数字隐私的未来研究方向 13

(三)数字隐私问题下的制度改进方向 13

                                                                                                                                                                                                                          <a id="OLE_LINK3"></a>数字隐私问题研究进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隐私问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媒体和监管讨论的主题中。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变得越来越普遍,这不仅引发了公众对隐私保护的担忧,也给个人、企业和政府带来了诸多挑战。过去十年,全球各地一直面临大量情节严重的数据泄露问题,为全球的人民、机构和政府带来了巨额的损失。

个人数字隐私受到攻击这一情况,直到过去3年都仍未停止。美国最大的有线通信和话音通信提供商Verizon发布的《2024年数据泄露调查报告》[1]中显示,2023年共分析了30458起的安全事件,其中有10626起已确认的数据泄露事件。2022年,美国在线预订服务平台FlexBooker有超过370万账户数据泄露。2023年2月12日,2月12日,Telegram查询机器人被爆泄露国内45亿条个人信息,数据库大小为435.35GB,几乎涵盖了全国用户的快递信息。在数字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泄露这一问题被放大,数字信息和数据隐私的保护亟待解决。

自2013年以来,联合国大会和人权理事会已经通过了9条有关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决议[2]。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3]和美国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4]。在中国,由2022年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5],以及由工信部等十六部门于2022年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6],都提到了数据隐私有关的意见和规划,如数据隐私保护或加强隐私计算等问题。

可见,在数字时代,数字隐私不仅关系到个人权益的保护、国家数据安全的保护,同时数字隐私保护的发展也能够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法律创新和监管机制的完善、促进有关数字信息技术的创新等。本文、整理和搜集最新的数字隐私领域研究文献,对其研究框架进行补充与完善,有助于国内学者拓宽研究视角、找准数字隐私问题切入点。

一、数字隐私内涵及特点

(一)隐私的内涵

由于文化不同、不同国家的公众对法律解释的期望不同,隐私这一概念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人因裸露而羞耻”(朋霍费尔, 2012),当古人类开始用兽皮和树叶做衣以遮羞时,隐私的概念由此诞生了。Warren和Brandeis(1890)认为隐私指的是个人“不被打扰的权利(right to be alone)”,是个人对其思想、情感、感受以及个人生活的控制权,以及对这些方面不被打扰的权利。

从隐私这一概念诞生就存在的“控制性”来看,隐私可以被认为是“对自我访问的选择性控制”(Altman, 1975);从针对个体的实证研究角度来看,Westin(1967)将隐私定义为“个人自愿地、暂时地退出一般社会”;从私人与公共的角度来看,李鹏翔和武阳(2022)认为“隐私”的内在实质指向的是对于私人领域界限的划定和控制;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Acquisti等(2016)把隐私权的讨论聚焦于保护和披露个人信息的成本收益分析。Smith等(2011)对信息隐私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将“隐私是什么”概括为两个方面:基于价值构成来看隐私是权利、是商品,基于抽象概念来看隐私是一种状态和一种控制,并且隐私还区别于匿名、隐秘、机密、安全和道德标准。

总的来说,隐私是个人对自我信息披露的控制权,是保护和披露个人信息之间的权衡,体现了个人生活的内在价值,是个人的一种基本权利。

(二)数字隐私的界定和特点

1. 数字隐私的界定

随着科技发展,计算机的出现使得越来越多的数据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电脑中,互联网的发展则使数据更加容易产生和传播(孟小峰和慈祥, 2013),传统隐私表征为可为用户直观感知的信息化隐私,以及不可为用户直观感知却可被互联网企业借助技术手段直观感知的数据化隐私(郭如愿, 2024),数据化是隐私在互联网时代下的最显著特征。Farboodi等(2019)认为数据的本质是信息,而信息作为一种工具,能够减少对未知结果的不确定性,故而Goldfarb和Que(2023)把数字隐私看作是个人对数据流或信息的控制。

数字隐私是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时代下,个人对自身的数据信息的控制权,是传统隐私的数字延伸。数字隐私不仅是传统隐私的数字化反映,还是传统隐私生活的扩展和再定义(陈天嵩等, 2024)。

2. 数字隐私的新特点

披露可能性增强。由于数字信息可以在交易完成后长期存储、交易和使用,消费者和企业对未来数字信息的使用方式和结果都是模糊不清的。未来数字信息的使用可能对消费者有利,也可能对消费者不利,但消费者可能倾向于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个人数据(Varian, 2009),因为已有的研究(Miller和Tucker, 2018)发现,实际的交易中,许多消费者愿意以个人数据来换取少量折扣、免费服务或少量激励。过去人们或许不愿意暴露的隐私,在如今信息披露所能得到的利益诱惑下,人们更加倾向于主动提供自己的隐私信息了。

公私边界的消融。数字隐私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共性与私人性直接界限的模糊化,这种模糊化来源于数字隐私的“隐私性”被转变为了“信息性”。主观而言,数字用户陷入“隐私倦怠”之中,从而产生隐私保护脱离行为(段秋婷等, 2024),逐渐放弃了隐私保护,不再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加以区分;客观来说,因为无论是个人信息还是个人的隐私信息,都已经完全被数字化,这就意味着,不管隐私主体愿意与否,个人包括隐私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实际上已经全部进入公共空间(顾理平, 2022)。从“隐私”到“信息”发生的概念转化,使得隐私信息的私人属性被遮掩了。但信息不是为了保护而存于世间的,相反恰恰是为了利用,隐私则不然(张新宝, 2015)。正因如此,相较于传统的隐私概念而言,数字隐私的公私边界已经逐渐消融了。

二、数字隐私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一)数字隐私泄露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是所有人面临的重要问题。用户泄露的信息可以是用户自愿提供的信息,也可以是被收集或推断出的信息。泄露信息的内容也复杂多样,可能是社交媒体信息、交易信息、位置信息、医疗信息、身份信息等等。

金元浦(2021)针对个人隐私数据泄露问题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绝大部分泄露数据来自于用户自愿的提供,商业数据是隐私泄露的重灾区,泄露事件涵盖了主流商业领域并且集中发生于酒店业、零售业和通讯业,除此之外还对数据所属企业所在地域分布、数据泄露的归因及其分布、数据泄露的量级及其分布、数据泄露导致损失类型及其分布进行了分析。数字隐私泄露所导致的后果十分严重,一旦数字隐私泄露发生,个人可能会遭遇广告推销、垃圾邮件、诈骗电话等,更严重的还会招致身份盗窃、金融欺诈和人身安全威胁等等;企业也会面临声誉受损、经济利益受损和各种法律后果。

隐私泄露影响评估是预防、评估和减轻数字隐私泄露后果的一种方法。迪莉娅(2016)将隐私泄露影响评估总结为依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组织机构所收集、存储、管理、利用、开放的数据是否对隐私产生影响所进行的全生命周期的、系统的评估过程和结果。针对隐私泄露风险,国内外学者也展开了各种相关研究。外国学者针对了单个社交平台进行隐私评分(Pensa和Di Blasi, 2017),也有学者结合多个社交平台来计算隐私披露分数(Aghasian等, 2017; Li等, 2018),Alemany等(2018)还将用户共享范围纳入了对隐私风险评估的考量之中,Konglin Zhu等(2016)则通过计算危险系数来评估移动用户的移动应用隐私侵犯;中国学者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究,朱光等(2016)运用Delphi法构建了社交网络平台、用户行为、外部威胁三个维度的社交网络隐私风险评估体系,除此之外还有基于区块链技术架构的评估方法(冉玲琴等, 2023)、针对移动APP用户隐私隐私风险的评价指标(田波等, 2018),以及从用户和平台双角度评估模型(曾颖, 2023)等等。

(二)数字隐私悖论

人们虽然声称非常重视个人隐私,但在实际行为中却往往愿意以轻率或廉价的代价交换或放弃自己的隐私信息,这种行为与态度不一致的现象被称为“隐私悖论”(Brown, 2001; Norberg等, 2007)。

Acquisti等(2013)发现人们现金换取隐私的交易更大,而为隐私支付的交易更小。Athey等(2017)通过“小钱”,“小成本”和“小谈话”为隐私悖论的存在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人们愿意为了较小激励放弃私人数据,人们不愿花费“隐私选项处于列表底部”这样的较小选择成本,并且纵使较小范围的谈话没有实质上的隐私保护能力,却仍然可以给人们提供收到保护的幻觉从而减少人们的隐私行为。以微信使用(袁红和侯雅婷, 2016)、微博使用(朱侯和方清燕, 2021)和支付宝使用(Chen等, 2021)为例的实证表明,我国的确也存在数字隐私悖论的现象,并且由于集体主义的社会结构,和不反感从群体规范中披露个人隐私的文化价值,我国的数字隐私悖论现象更为普遍(薛可等, 2016)。也有学者秉持质疑隐私悖论存在性的观点。Baek(2014)发现隐私悖论在传统民意调查中出现,但是当采用反驳实验技术则消失,说明调查研究方法本身就是隐私悖论存在性问题的混淆因素。Dienlin和Trepte(2015)通过新方法实现隐私的多维操作化,证实了用户的行为并非自相矛盾的。整体而言,学者们倾向于认同隐私悖论现象的存在,但隐私悖论现象存在性的探讨不充分,还要求后来的研究能够夯实理论基础、改进研究方法。

针对数字隐私悖论的形成机制,国内外学者都采用并发展了隐私计算理论,Krishnan(2006)将其誉为分析用户隐私问题最有用的框架。由效用价值论发展而来,隐私计算理论的核心内容是把个体隐私的决策描述成一种计算行为,从用户角度进行“风险-收益”分析(Dinev和Hart, 2006)。已有的文献主要通过量表形式衡量用户的预期收益和可观测风险(Lee等, 2013; 张星等, 2016; 朱侯等, 2017),这种方法获得的观测数据只能反映出用户的主观判断,并且由于李克特计分法的局限性,无法很好的估计用户的预期收益和感知风险大小。朱侯和方清燕(2021)在隐私计算理论框架的基础上,构建用户的效用模型来求得隐私计算均衡解,并且将社交平台用户信息带入验证模型,得到平台风险量为0.479,小于0.508的效益量,从而求得均衡系数为1.063。除隐私计算理论外,相甍甍等(2023)还总结了隐私悖论研究中的其他理论,包括解释水平理论、调节定向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等。这些理论从心理学、社会学等视角,都为隐私悖论这一问题提供了各种视角。

隐私悖论问题是数字经济、隐私经济和信息经济的研究者们都十分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陈静怡和吕庆华(2024)通过演化博弈模型,厘清数字隐私悖论涉及用户、社交平台、企业和政府的四大主体,分析了四方主体博弈的动态演化策略,针对助力用户安全分享这一问题,强调了政府责任、平台机制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性。研究隐私悖论现象的程度、隐私悖论现象的形成机制,能够为经济学者提供更多关于数字经济及数字隐私的研究视角,切实关注并保护数字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并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从而更好地发挥数据要素在我国生产中的作用。

(三)数字隐私保护技术

隐私保护是数字化时代中数据安全和用户信任的重要议题,隐私保护技术的研究紧随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技术的进步,不断演化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数据环境中的隐私风险。钱文君等(2022)从大数据计算的视角,指出隐私风险贯穿数据输入、数据计算和数据输出三个阶段,并总结了包括数据分离、差分隐私、安全多方计算、硬件增强和访问模式隐藏在内的五类技术路径。谭朋柳等(2024)总结了基于区块链的隐私保护技术,包括去中心化身份认证、混币技术、零知识证明和同态加密等方法。

技术的采用依赖于数字平台、用户及政府的行为,隐私保护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各方行为策略的协同作用。基于演化博弈模型的研究表明,数字化平台与用户的隐私保护策略受多重因素影响,包括隐私保护成本、区块链应用收益、隐私泄露损失、政府惩罚力度等(杨斯博等, 2024)。还有学者基于信号传递理论,提出隐私设置可操作性和权限请求设置(刘百灵等, 2024)以及隐私反馈技术特征(刘百灵和夏惠敏, 2020)对用户隐私保护行为具有显著影响有效性显著影响用户隐私担忧,从而间接降低其隐私保护行为意愿。

随着技术的发展,隐私保护技术也在不断进步。例如,差分隐私技术通过在数据中引入噪声,可以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允许对数据集进行统计分析。此外,区块链技术因其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特性,为数字隐私保护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数字隐私保护技术的发展背后蕴藏着一些问题:技术的应用对消费者和企业的福利是什么?平台采取一项新技术所需的成本和预期的收益如何?政府应该在数字隐私问题中扮演何种角色?这些问题都是亟待经济学者们进一步探讨的重要议题。

三、数字隐私带来的一系列经济问题

(一)隐私决策

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隐私决策不仅仅是消费者的个人选择,它具有显著的经济学成本和效益权衡。首先,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隐私的选择是一个典型的成本—收益决策问题。基于Ber(1980)的框架,Lin(2022)提出了一个模型来估计消费者的隐私偏好,模型中包含了隐私偏好的内在因素和工具性成分。“偏好”的内在因素包括消费者的个人特征或隐私偏好行为,工具性成分来自于消费者预期的剩余或向企业披露私人信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这个模型中,消费者拥有个人特征向量,其中代表数据类型的数量,以及一个等长的信息分享决策向量。决策给消费者带来了内在的隐私成本,除此之外决策还会带来类型匹配收益(产品或服务更好匹配所带来的收益)、基础补偿(因分享数据直接获得的经济回报)和随机效用冲击。模型中的效用函数如下所示:

其中,是依赖于可观察变量的内在隐私成本。和是两个二元变量,前者用来标识消费者是否具有工具性隐私关注,即他们关心隐私是为了避免在经济活动中透露自己的类型,从而影响他们的收益;后者这一指示变量用于标识特定的数据类型是否在模型中被特别考虑。代表货币激励的边际效用,代表因数据分享获得的价格补偿。是消费者关于企业对其类型的期望的高阶信念,是随机效用冲击。

上述效用模型有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内在隐私成本,它代表分享数据的行为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第二部分是工具性激励收益,这部分反映了消费者基于企业对其数据使用的预期收益。第三部分是基础补偿收益,是消费者因数据分享直接获得的补偿。由此,消费者对于数字隐私的分享决策就可以表示为由成本和收益之间权衡的结果。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持有大量消费者数据虽然可以帮助企业优化营销策略和决策,但却伴随着显著的隐私保护成本。这些成本主要体现在数据的存储、加密、合规性保证以及防止数据泄露的措施上。此外,企业还需要通过建立强有力的隐私保护机制来增强消费者信任,从而确保数据的有效利用与合法合规。因此,企业在数据管理上的支出不仅是隐私保护的必要成本,还可能成为提升品牌价值和维持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资本。

对走向智慧化的政府而言,隐私成本的增加还会导致央行数字货币总需求减小、现金总需求增加(贾鹏飞, 2024)。例如,隐私保护措施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央行数字货币的需求下降,因为消费者可能会担心数字货币交易的隐私泄露问题。除此之外,随着隐私保护成本的上升,消费者可能会倾向于增加现金支付,从而影响到数字支付的普及度。这些效应可能对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有效性产生挑战。

(二)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是经济学中研究的一种定价策略,指企业根据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差异,对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在数字经济中,AI和其他数据技术可能加剧信息不对称问题(Jin, 2018),并且通过预测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可能使公司能够更精准地进行价格歧视(Stigler, 1980)。企业能够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施三种价格歧视:第一度价格歧视(完全价格歧视),即每个消费者都支付其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第二度价格歧视,即根据消费者的购买量或特征来设定不同的价格;第三度价格歧视,则是根据消费者的特征(如年龄、地理位置、收入水平等)来设定不同的价格。在数字平台上,这三种价格歧视的边界变得模糊,因为企业可以通过分析用户行为、浏览历史和社交数据来预测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故而数字隐私所带来的价格歧视影响同样也是模糊的。

价格歧视可能会降低消费者福利。如果企业之间的价格歧视基于空间性,那么消费者可以利用套利机会来抵消价格差异,这限制了企业在不同地区收取过高价格的能力(Vogel, 2009),但互联网平台或商家依托数据要素,数字化交易和数据之间的成交的空间属性被大大削弱,所以消费者套利空间更小了。并且,在数字背景下,如果消费者采取了过度的数字隐私保护行为,这就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定制化优惠,消费者可能因此失去一些可以通过价格歧视获得的福利。

价格歧视也可能会有利于提升消费者总体福利。企业之间价格歧视行为可能是竞争性的,那么消费者所受到的价格歧视就可以被竞争所抵消。一方面,隐私保护措施可能减少企业收集用户信息的能力,从而限制了其实施精确价格歧视的空间,这可能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因为消费者在没有充分信息的情况下难以被精准定价。

总的来说,受到大数据发展程度、企业定价策略、消费者隐私保护行为策略等等方面的影响,数字隐私背景下数字平台对消费者的价格歧视影响是有待探讨的。

(三)信息披露的外部性

信息披露的外部性是数字隐私经济学中的重要议题。数字隐私的外部性表现在一个人的隐私披露会解释其他人的信息(Easley等, 2018; Bergemann和Bonatti, 2019; Acemoglu D等, 2019),并且数据化后的隐私信息,与数据要素一样,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徐翔等, 2021)。随着预测工具如机器学习的进步、计算机能力的提高以及数据收集的规模和范围的扩大,个人的数据更容易对他人造成各种非市场性影响。并且,只要存在一部分用户披露其个人信息,就可能会让数据控制者推断更多其余用户的信息(Choi等, 2019),人们往往低估了数据的外部性。

数字隐私的正外部性是指当某个消费者披露个人信息时,可能带来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这种正外部性可以是通过企业传导给个人的,Kim和Wagman(2015)证明了企业通过收集消费者数据进行精准定价,不仅可以降低价格,还可能提高筛选效率,从而增加社会福利。如果企业通过出售数据来换取更低的价格,消费者不仅能享受优惠,还能获得更符合其需求的产品和服务。这一过程的外部性效应体现在整个市场上的福利提升,消费者能够通过市场机制享受到较低的价格和更高效的服务。

数字隐私也存在负外部性。由于平台可以利用非敏感数据推断出其他消费者的敏感信息,数据的扩散性和可预测性使得个人的隐私泄露风险增加,这样的现象被称为预测性隐私风险(Crawford和Schultz, 2013)。数字平台使自控能力弱的消费者面临诱惑性商品,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加剧了“算法不平等”(Liu等, 2023)。Kshetri(2014)把大数据分享个人信息的负外部性概括为隐私侵犯、不公平对待和社会心理不安。当数据市场的监管不足时,数据的滥用可能导致隐私侵犯、不公平对待和社会不信任,从而损害社会的整体福利。

(四)社会福利分析

无论是研究消费者的隐私决策、信息披露带来的价格歧视,还是信息披露的外部性,其最终的目的都在于分析对隐私公开与否的控制,是否能够带来社会福利的提高。

Wagman等(2011)建立了一个垄断市场模型,并且引入消费者匿名化的选择,得出只有当有一定隐私成本的时候,企业才会让渡部分价格歧视的收益给消费者。在该模型中,假设消费者在隐私成本较低时会选择披露个人信息,而企业能够根据披露信息实施价格歧视。如果隐私成本较高,消费者将无法保护自己的信息,企业能够对所有消费者进行完全价格歧视,这会导致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只有在隐私成本适中的情况下,消费者和企业才能达到帕累托均衡,即在保障隐私的同时,消费者也能享受到一定的价格优惠和个性化服务。

四、解决数字隐私系列问题的策略

(一)技术层面

在数字隐私的技术层面,隐私保护的核心目标是确保个人数据在被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过程中不会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或滥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当前广泛使用的技术手段包括数据加密、差分隐私、匿名化和伪装技术等。

加密技术是最基本且广泛应用的手段之一,通过加密,只有授权的用户才能访问到加密数据,这对于防止数据泄露至关重要。而差分隐私则是一种保护数据隐私的统计方法,它通过添加噪声来隐藏单个数据点的影响,从而避免泄露个人信息的细节。数据伪装技术则通过更改数据内容或格式,使得数据在没有失去其有用信息的前提下,无法被第三方反向推算出具体的个人信息。

然而,尽管这些技术手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它们仍然依赖用户主动采取措施,如设置加密、选择隐私级别等。这使得隐私保护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用户的技术水平和主动性。随着人工智能(AI)和机器学习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的隐私保护系统有望变得更加自适应和智能化。例如,基于AI的隐私保护系统可以自动识别哪些数据需要保护、哪些数据可以共享,从而帮助用户自动管理隐私设置,减少用户的管理负担,同时提供更为精准的隐私保护。

(二)政策层面

在数字隐私的政策层面,政府和立法机构的作用不可忽视。数字隐私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制定严格且透明的隐私保护政策,可以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和保障,帮助平衡信息利用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

政策层面的挑战在于如何平衡隐私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过于严格的隐私法规可能会限制企业的数据利用,影响创新和效率;另一方面,过于宽松的政策可能会导致数据泄露和滥用,损害消费者的隐私权。张新宝(2015)提出“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在个人敏感隐私信息与个人一般信息区分的基础之上,通过强化个人敏感隐私信息的饱和和强化个人一般信息的利用,调和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需求冲突,实现个人、信息业者和国家利益平衡。政府需要与技术专家、企业、社会公众等多方进行广泛的沟通和协商,确保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与技术发展能够在同一轨道上协调前行。

(三)社会层面

数字隐私不仅是技术和政策的产物,还深刻影响着社会结构和个体的行为方式。在社会层面,用户隐私意识的提升是解决隐私问题的关键之一。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数据的收集与使用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很多用户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意识仍然较为薄弱。因此,加强社会层面的隐私教育和宣传显得尤为重要。

社会层面的隐私保护不仅仅局限于个人行为的改变,还涉及到更广泛的社会协作和共同治理。续继和王于鹤(2022)提出建议打造安全的网络环境,提升国民数字技能,完善平台与用户间的信任机制,积极引导用户积极安全地共享数字经济的发展成果。企业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户隐私的保护,确保数据的合理使用,而用户则需要在享受数字服务的同时,保持警惕、了解自己的隐私权利,避免将个人信息轻易地暴露给第三方。此外,社会层面还需要构建更加透明的信任机制,鼓励企业和平台在收集用户数据时,遵守严格的隐私保护规范,从而建立起用户对数字环境的信任。

五、展望未来和研究方向

(一)数字隐私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数字隐私的技术解决方案正在向自适应、智能化方向发展。现有的隐私保护技术如加密、差分隐私、数据伪装等仍然依赖于用户主动设置和选择。然而,随着AI和机器学习技术的发展,未来的隐私保护系统可能会更具自适应性。例如,AI系统未来也许可以自动检测并调整哪些数据需要被公开,哪些需要隐藏,从而减少用户隐私管理的负担。这种自动化隐私控制不仅能提供更加个性化的隐私保护,还能更高效地响应不断变化的网络安全威胁。

随着AI技术的发展,隐私问题不仅涉及数据保护,也关系到技术本身的伦理问题。AI伦理与隐私的交织将是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如何确保AI系统在进行个性化推荐、广告投放、健康监测等过程中,既能有效保护隐私,又不对个体造成过度的影响和控制,成为学术界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未来,研究可以围绕AI系统的透明度、公平性、数据保护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特别是如何在确保AI的创新性和社会效益的同时,避免对用户隐私的侵犯。

(二)数字隐私的未来研究方向

数字隐私问题不仅仅是技术问题,也与用户的行为、决策密切相关。行为经济学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帮助理解用户在数字环境中如何权衡隐私保护与便利性之间的选择。用户可能会在一些情况下愿意牺牲隐私换取服务的便利,但在另一些情境下则更加关注隐私保护。未来的研究可以深入探讨如何通过行为经济学的角度,设计更加有效的隐私保护策略,尤其是在提高用户隐私保护意识、决策模型以及干预机制方面。通过对用户行为模式的研究,隐私保护技术和政策可以更加精准地迎合用户的需求,同时减少隐私泄露的风险。

(三)数字隐私问题下的制度改进方向

在数字隐私问题的制度改进方面,除了现有的法规之外,未来可能需要更多创新的制度安排,以应对快速变化的技术环境。例如,如何建立更加灵活的隐私保护框架,以适应新兴技术带来的挑战,是一个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此外,隐私保护和数据利用的平衡问题,可能需要通过动态的政策调整来解决。这要求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密切合作,共同推进隐私保护技术、法规和伦理的创新。

[1] 佚名. 2024 Data Breach Investigations Report | Verizon[EB]([日期不详])[2024a-11-14].

[2] 佚名. 国际标准 | OHCHR[EB]([日期不详])[2024b-11-14].

[3] 佚名.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 Legal Text[EB]([日期不详])[2024c-11-14].

[4] 佚名. 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CCPA) | State of California - Department of Justice - Offic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EB]([日期不详])[2024d-11-14].

[5] 马娟.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_宏观经济_中国政府网[EB]([no date])[2024-11-14].

[6] 朱英.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EB]([日期不详])[2024-11-14].

[7] 朋霍费尔. 伦理学[M]. 胡其鼎, 译. 商务印书馆
原作名: Ethik, 2012[2024-11-19].

[8] 佚名. The Right to Privacy on JSTOR[EB]([日期不详])[2024e-11-14].

[9] Altman I. The Environment and Social Behavior: Privacy, Personal Space, Territory, and Crowding.[M]. 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 Monterey, California 93940 ($6.95 cloth), 1975[2024-11-19].

[10] Westin A F. Privacy and freedom[M]. New York, Atheneum, 1967[2024-11-14].

[11] 李鹏翔, 武阳. 模糊的边界:算法传播中隐私边界的内涵、衍变及其规制[J]. 新闻与写作, 2022(1): 22–29.

[12] Acquisti A., C. Taylor, and L. Wagman. The Economics of Privacy[J].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2016, 54(2): 442–492.

[13] Smith H. J., T. Dinev, and H. Xu. Information Privacy Research: An Interdisciplinary Review[J]. MIS Quarterly, 2011, 35(4): 989–1015.

[14] 孟小峰, 慈祥. 大数据管理:概念、技术与挑战[J]. 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2013, 50(1): 146–169.

[15] 郭如愿. 数字隐私保护的权利体系构造——基于数字隐私的信息及数据重塑[J]. 行政法学研究, 2024(2): 133–144.

[16] Farboodi M., R. Mihet, T. Philippon, et al. Big Data and Firm Dynamics[J]. AEA Papers and Proceedings, 2019, 109: 38–42.

[17] Goldfarb A. and V. F. Que. The Economics of Digital Privacy[J]. Annual Review of Economics, 2023, 15(1): 267–286.

[18] 陈天嵩, 张尔坤, 王彦博. 抵抗还是妥协?数字隐私意识觉醒与未来传播生态变革[J].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4, 53(5): 140–148.

[19] Hal R. Varian. Economic Aspects of Personal Privacy | SpringerLink[EB]([日期不详])[2024-11-26].

[20] Miller A R, C Tucker. Privacy Protection, Personalized Medicine, and Genetic Testing[J]. Management Science, 2018, 64(10): 4648–4668.

[21] 段秋婷, 张大伟, and 陈彦馨. “精于算计”:社交媒体用户隐私保护脱离形成机制探讨[J]. 图书馆杂志, 2024, 43(2): 109–121.

[22] 顾理平. 数字化时代隐私内涵的演进嬗变与研究的前沿问题[J]. 新闻与写作, 2022(1): 5–13.

[23] 张新宝.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 中国法学, 2015(3): 38–59.

[24] 金元浦.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数据泄露的调研与分析报告[J].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36(1): 191–201, 206.

[25] 迪莉娅. 大数据环境下隐私泄露影响评估研究[J]. 情报杂志, 2016, 35(4): 141–146.

[26] Pensa R. G. and G. Di Blasi. A privacy self-assessment framework for online social networks[J]. Expert Systems with Applications, 2017, 86: 18–31.

[27] Aghasian E., S. Garg, L. Gao, et al. Scoring Users’ Privacy Disclosure Across Multiple Online Social Networks[J]. IEEE Access, 2017[2024-12-10].

[28] Li X., Y. Yang, Y. Chen, et al. A Privacy Measurement Framework for Multiple Online Social Networks against Social Identity Linkage[J]. Applied Sciences, 2018, 8(10): 1790.

[29] Alemany J, E del Val, J Alberola, 等. Estimation of privacy risk through centrality metrics[J]. Future Generation Computer Systems, 2018, 82: 63–76.

[30] Konglin Zhu, Xiaoman He, B. Xiang, et al. How Dangerous Are Your Smartphones? App Usage Recommendation with Privacy Preserving - Zhu - 2016 - Mobile Information Systems - Wiley Online Library[J]. 2016. [2024-12-08].

[31] 朱光, 丰米宁, 陈叶, 等. 大数据环境下社交网络隐私风险的模糊评估研究[J]. 情报科学, 2016, 34(9): 94–98.

[32] 冉玲琴, 彭长根, 许德权, 等. 基于区块链技术架构的隐私泄露风险评估方法[J]. 计算机工程, 2023, 49(1): 146–153.

[33] 田波, 郑羽莎, 刘鹏远, 等. 移动APP用户隐私信息泄露风险评价指标及实证研究[J]. 图书情报工作, 2018, 62(19): 101–110.

[34] 曾颖. 社交网络隐私泄露风险评估技术的研究与实现[D]. 北京邮电大学, 2023[2024-12-09].

[35] Brown B. Studying the Internet Experience[J]. 2001. .

[36] Norberg P A, D R Horne, D A Horne. The Privacy Paradox: Person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tentions versus Behaviors[J]. The Journal of Consumer Affairs, 2007, 41(1): 100–126.

[37] Acquisti A, L K John, G Loewenstein. What Is Privacy Worth?[J].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013, 42(2): 249–274.

[38] Athey S, C Catalini, C Tucker. The Digital Privacy Paradox: Small Money, Small Costs, Small Talk[Z].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2017(2017-06)[2024-12-17].

[39] 袁红, 侯雅婷. 网络一代个人数据隐私悖论行为研究——以微信使用为例[J]. 情报杂志, 2016, 35(3): 169–173, 164.

[40] 朱侯, 方清燕. 社会化媒体用户隐私计算量化模型构建及隐私悖论均衡解验证[J]. 数据分析与知识发现, 2021, 5(7): 111–125.

[41] Chen L., Y. Huang, S. Ouyang, et al. The Data Privacy Paradox and Digital Demand[Z].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2021(2021-05)[2024-11-14].

[42] 薛可, 何佳, 余明阳. 社会化媒体中隐私悖论的影响因素研究[J]. 当代传播, 2016(1): 34–38.

[43] Baek Y M. Solving the privacy paradox: A counter-argument experimental approach[J]. Computers in Human Behavior, 2014, 38: 33–42.

[44] Dienlin T. and S. Trepte. Is the privacy paradox a relic of the past? An in-depth analysis of privacy attitudes and privacy behaviors[J]. 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 2015, 45(3): 285–297.

[45] Krishnan N F Awadm S. The personalization privacy paradox: an empirical evaluation of information transparency and the willingness to be profiled online for personalization[J]. Mis Quarterly, 2006, 30(1): 13–28.

[46] Dinev T, P J Hart. An Extended Privacy Calculus Model for E-Commerce Transactions[J]. Information Systems Research, 2006[2024-12-19].

[47] Lee H., H. Park, and J. Kim. Why do people share their context information on Social Network Services? A qualitative study and an experimental study on users’ behavior of balancing perceived benefit and risk[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computer Studies, 2013, 71(9): 862–877.

[48] 张星, 陈星, 侯德林. 在线健康信息披露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一个集成计划行为理论与隐私计算的模型[J]. 情报资料工作, 2016(1): 48–53.

[49] 朱侯, 王可, 严芷君, 等. 基于隐私计算理论的SNS用户隐私悖论现象研究[J]. 情报杂志, 2017, 36(2): 134–139, 121.

[50] 相甍甍, 孙畹婷, 冯丽. 国内外隐私悖论研究综述[J]. 图书情报工作, 2023, 67(4): 134–148.

[51] 陈静怡, 吕庆华. 数智时代社交网络隐私悖论的四方演化博弈研究[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24, 49(5): 199–213.

[52] 钱文君, 沈晴霓, 吴鹏飞, 等. 大数据计算环境下的隐私保护技术研究进展[J]. 计算机学报, 2022, 45(4): 669–701.

[53] 谭朋柳, 徐滕, 杨思佳, 等. 区块链隐私保护技术研究综述[J]. 计算机应用研究, 2024, 41(8): 2261–2269.

[54] 杨斯博, 褚晓璇, 李敏强, 等. 区块链技术驱动下数字化平台隐私保护行为演化博弈策略研究[J]. 工程管理科技前沿, 2024, 43(4): 17–26.

[55] 刘百灵, 雷晓芳, 董景丽. 隐私保护技术特征对用户隐私保护行为意愿的影响研究[J]. 情报学报, 2024, 43(2): 214–229.

[56] 贾鹏飞. 央行数字货币还是现金——基于隐私需求视角的分析[J]. 财贸经济, [日期不详]: 1–13.

[57] Jin G. Z.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Consumer Privacy[Z].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2018(2018-01)[2024-11-14].

[58] Stigler G. J. An Introduction to Privacy in Economics and Politics on JSTOR[EB]([no date])[2024-11-26].

[59] Vogel J. Spatial Price Discrimination with Heterogeneous Firms[Z].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2009(2009-05)[2024-11-27].

[60] Easley D., S. Huang, L. Yang, et al. The Economics of Data[J]. SSRN Electronic Journal, 2018[2024-12-02].

[61] Bergemann D. and A. Bonatti. The economics of social data[J]. The RAND Corporation, 2019.

[62] Acemoglu D, A Makhdoumi, A Malekian, 等. Too Much Data: Prices and Inefficiencies in Data Markets[Z].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2019(2019-09)[2024-12-02].

[63] 徐翔, 厉克奥博, 田晓轩. 数据生产要素研究进展[J]. 经济学动态, 2021(4): 142–158.

[64] Choi J. P., D.-S. Jeon, and B.-C. Kim. Privacy and personal data collection with information externalities[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2019, 173: 113–124.

[65] Kim J.-H. and L. Wagman. Screening incentives and privacy protection in financial markets: 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J]. 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2015, 46(1): 1–22.

[66] Crawford K. and J. Schultz. Big Data and Due Process: Toward a Framework to Redress Predictive Privacy Harms[Z]. Rochester, N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2013(2013-10-01)[2024-11-29].

[67] Liu Z., M. Sockin, and W. Xiong. Data Privacy and Algorithmic Inequality[Z].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2023(2023-05)[2024-12-02].

[68] Kshetri N. Big data׳s impact on privacy, security and consumer welfare[J].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2014, 38(11): 1134–1145.

[69] Wagman L., V. Conitzer, and C. R. Taylor. Hide and Seek: Costly Consumer Privacy in a Market with Repeat Purchases[Z]. Rochester, N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2011(2011-10-15)[2024-11-29].

[70] 续继, 王于鹤. 数字经济中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共享——基于隐私顾虑与个人信息虚构的视角[J]. 统计研究, 2022, 39(2): 4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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